偵辦幫派槍擊案涉喬槍竹南警一審遭重判

偵辦幫派槍擊案涉喬槍竹南警一審遭重判

摘要判決指出,民國111年9月竹南分局轄區發生幫派分子尋仇槍擊事件,張登輝當時擔任偵查隊小隊長,負責相關偵辦工作。

苗栗縣警局竹南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張登輝偵辦轄內幫派槍擊案,卻遭法院認定涉嫌包庇真正持槍與開槍涉案人,並放任王姓少年為他人頂罪。

偵查幹部涉安排少年頂罪

判決指出,民國111年9月竹南分局轄區發生幫派分子尋仇槍擊事件,張登輝當時擔任偵查隊小隊長,負責相關偵辦工作。 法院認定,他明知王姓少年並非實際持槍者,仍與涉案幫派分子首腦約定,只帶走涉案制式手槍1把、王姓少年及作案車輛駕駛殷姓男子,不再追查真正非法持有槍枝與開槍的人。

法院判決內容並提到,為營造警方查獲槍枝、逮捕涉案人的表象,張登輝事後將王姓少年與殷姓男子載往新竹市十八尖山停車場,再把涉案制式手槍放入作案車輛內。

偵辦幫派槍擊案涉喬槍竹南警一審遭重判
(Pexels/示意圖)
翻供牽出包庇與財產疑雲

案件後續在少年法庭調查時出現轉折,王姓少年翻供並說出實情,使檢方進一步追查張登輝是否涉有包庇持槍等犯行。 法院審理時認為,張登輝身為偵查幹部,本應廉潔執法、查明犯罪事實,卻以「喬人」、「喬槍」方式掩飾真正涉案者,已嚴重違背警察偵查職務。

張登輝辯稱,現金來源包括平時放在身邊的90餘萬元,以及胞弟奠儀約40萬元,但法院未採信其說法。

合議庭審酌全案情節,依公務員包庇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、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,分別判處張登輝有期徒刑6年、1年,並併科罰金10萬元;其中113萬元認定為犯罪所得,依法宣告沒收。 案發後,張登輝已遭停職,曾裕麟則已退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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