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金管會於2025年2月25日至3月28日對台新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此案。
金管會26日公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裁罰案,因該行前張姓理財專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保費,銀行卻未依規定通報重大偶發事件,遭裁罰新台幣1400萬元並予以糾正。
前理專涉挪用高齡客戶資產
金管會調查指出,張姓前理專於2021年12月至2023年10月間,涉及2名高齡客戶,金額合計約157萬元。案情包括利用到客戶家中拜訪機會取得提款卡,並在客戶到銀行補發卡片及變更網路銀行、行動銀行密碼時,藉由洽談室作業調包新舊提款卡並取得相關密碼,後續再透過提款卡提領款項。
另一類情況則是客戶將現金交給理專,希望代為申購保單,但款項未入帳,保險契約也未成立。金管會認為,相關行為涉及挪用客戶資產與代辦交易異常,銀行對理專行為、客戶資產核對及交易確認程序未能有效控管,顯示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與執行均有不足。

台新銀自行認定無須通報遭糾正
金管會於2025年2月25日至3月28日對台新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此案。台新銀行曾於2024年1月22日及2025年3月11日進行內部查察,但最後以損失金額不高、已與客戶和解等理由,決定不向主管機關通報重大偶發事件。
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表示,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並非只看絕對金額,若涉及挪用客戶款項、盜領存款並影響銀行聲譽,就應依法辦理通報。他並指出,已要求台新銀行對最後認定不須通報的法令遵循主管課責,同時依責任地圖全面檢討總行督導人員責任。
金管會認定,台新銀行未完善建立ATM異常交易偵測機制,未能辨識凌晨跨日密集提領等異常樣態,也未完善理專代客戶遞件的交易確認機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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