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二審審理期間,陳男主張自己只是協助朋友,並未收取不法所得;他也提到過去執勤時曾遭追撞,後來罹患思覺失調症,認為自身智能不足,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,並希望獲宣告緩刑。
高雄一名時任仁武警分局陳姓員警,涉與11名汽車租賃及代辦業者配合,利用不實開單方式,讓原本因違規遭吊扣牌照的車輛提前換發新牌照上路。案件經一審依圖利等罪判處4年2月後,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仍維持原判,駁回陳男上訴,全案仍可再上訴。
精神鑑定未支持減刑主張
二審審理期間,陳男主張自己只是協助朋友,並未收取不法所得;他也提到過去執勤時曾遭追撞,後來罹患思覺失調症,認為自身智能不足,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,並希望獲宣告緩刑。法院因此進一步調查其身心狀況與任職期間表現。
法院委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,結果認定陳男在案發時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都沒有受到顯著影響。法院據此認為,陳男並非因身心狀況惡劣而無法勝任警職。

不實開單製造重領牌條件
判決指出,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超速等重大違規設有牌照吊扣規定,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者,須吊扣牌照6個月。若車輛在吊扣期間行駛,或未懸掛、未依指定位置懸掛牌照行駛,除將開罰並當場禁止行駛,也會面臨吊銷牌照及移置保管。
一審認定,涉案業者熟悉相關處罰流程,知道車主若因超速等危險駕駛遭吊扣牌照,只要之後被裁罰吊銷牌照,原先吊扣處分就無從繼續履行,車輛即可驗車後重新申請牌照。陳男在任職仁武分局期間,配合業者到指定地點,對停放靜止車輛填載牌照吊扣期間行駛等不實內容,形成後續重新領牌的條件。
調查認定,相關行為自民國110年11月起至111年3月間發生,讓14輛汽車提前恢復上路。依吊牌期間每日約新台幣2000元至3000元不等租車費計算,租賃業者因此取得711萬餘元不法利益,代辦業者另取得27萬餘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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